東莞一般納稅人申請
更新時間:2017-9-21 16:19:20 來源: 瀏覽次數:1055
東莞申請一般納稅人好處:
1.可以開具稅率為17%或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供應客戶的需求;
2.可以享受出口退稅
3.可以享受免,抵,退稅;
4.免稅:出口免稅,免征增值稅。
5. 銷項稅與進項稅之間可以抵扣,減少所交的稅金;
6. 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增加與客戶合作的機會,可以開到17%增值稅發票
一般納稅人
一、 認定范圍
1、 認定標準
1) 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除第7點列的企業外),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
2) 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除第7點列明的企業外),年應稅銷售在180萬元(含180萬元)以上的;
3) 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年應稅銷售在30—100萬元的小規模工業企業;
4) 以生產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除第7點列明的企業外),年應稅銷售超過100萬無元;(本條所稱“為主”是指該項行為的銷售額占各項應征增值行為的銷售額合計的比量在50%以上);
5) 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
6) 年應稅銷售在180萬元以下,持有鹽業批發許可證并從事鹽業批發的小規模商業企業;
7) “私營企業、個人或個人合伙承包、租賃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年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會計核算健全,能依期準確地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的(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8) 實行統一核算的機構,如果總機構屬于一般納稅人,而分支機構屬于小規模工業企業,該分支機構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9) 對全部銷售總機構貨物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如果總機構屬于一般納稅人,而分支機構屬于不規模商業企業,該分支機構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二、申請時限
1) 新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若預計開業當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能夠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或半年內申請;
2) 已開業的小規模企業,在一年內(連續12個月)累計應稅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次月申請;
3) 暫認定轉正式認定的一般納稅人,在暫認定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請;
4) 全部銷售免稅貨物的納稅人,應自恢復征稅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
5) 由于銷售額未達到標準而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按已開業的企業辦理,即在取消后,一年內(連續12個月)累計應稅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次月申請;
6) 違規而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一年后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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